通知公告

国家认监委新版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客户相关告知函

https://www.dzcc-iso.com/uploadfile/2025/1020/20251020040800421.pdf

尊敬的获证组织
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(以下简称新版《规则》),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为确保贵单位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,顺利适应和符合新版《规则》的要求,现将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:

  

 

相关重点变化内容摘要(节选)

 

1.认证申请条件(《规则》5.1.2条)

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(包括但不限于):

1)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
2)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内;

3)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,且运行满三个月;

4)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
5)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
6)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
7)当前未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

8)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;

9)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,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;

10)其他应具备的条件。

2.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(《规则》5.3条)

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(注:即申请认证的组织)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。

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“认证申请条件”中的变更情况。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、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。

3.监督审核时间间隔(《规则》5.4.1.4条)

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。此后,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。

4.现场审核计划(《规则》5.4.5.2条)

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。

5.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(《规则》5.5.3条)

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、末次会议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。此情况将被记录。

6.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(《规则》5.5.4条)

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、质量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,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。

7.审核终止情况(《规则》5.5.5条)

(1)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

(2)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
(3)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

(4)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
8.初次认证审核(《规则》5.6条)
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。

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,除下列情况外,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:

1)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;

2)认证委托人获得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,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
9.再认证审核(《规则》5.8条)

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

10.特殊审核(《规则》5.9条)

为调查投诉、质量事故,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,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。

11.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(《规则》6.1.2、6.1.3条)

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、被撤销或注销后,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。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,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,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,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。

12.认证证书的暂停、撤销和注销(《规则》7.2、7.3、7.4条)

新版《规则》详细规定了各种应暂停(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、发生重大事故等)、撤销(如法律地位注销、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造成重大事故等)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、程序和时限,详见新版《规则》的对应章节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状态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
 

    新版《规则》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,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。请各认证客户及合作伙伴高度重视,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,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,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

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QMS-01:2025)及其释义详情可在我司官网“文件中心-认证规则”查阅如有任何疑问,随时与我机构联系020-81567873

 

    同时,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!

广州大中认证有限公司

2025年10月20日